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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_腾讯新闻

天乐
2020-08-01 13:14:06 第一视角

- 什么是比特币?-

比特币是典型运用区块链技术而产生的虚拟“货币”。

区块链上的每一个区块代表“记账权”,大约平均每10分钟会产生一个区块,而第一个通过穷尽计算获得区块权利的人就能得到该区块上的比特币报酬。前述过程形象地被称作“挖矿”,参与该过程的人员被称作“矿工”,挖矿所使用的专业计算机被称为“矿机”。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因此我国监管部门认为,比特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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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比特币ICO交易?-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即意为首次代币发行。通常来说,ICO项目的融资方会宣称其计划或正在研究区块链技术,并在公有链上发行可转让流通的加密数字货币,即代币,与比特币类似;投资者以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认购代币,代币作为其权益凭证;项目发行的代币最后可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买卖流通。

通过ICO平台可以通过“法币兑换成ICO代币---以ICO代币购入、卖出比特币-----ICO代币兑换成法币”的方式进行比特币交易。

目前国内监管机构对于ICO涉比特币交易的态度是否定的。目前在中国还能玩ICO基本上不可能。

2017年9月,央行、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

“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019年12月,互联网金融协议也发布了“关于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告诫投资者:

“……谨慎判断以区块链名义进行的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要盲目跟风炒作,防止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如发现有任何机构涉及此类非法金融活动,消费者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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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特币是否作为财产进行保护?-

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具备流通性,不能作为货币进行使用毋庸置疑,既然比特币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作为拥有该种商品的个人是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当前中国的监管规则并未明确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但是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涉比特币案件,可以大致反映出目前司法界对于比特币作为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倾向性立场。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12日,四名涉案人员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的方式,殴打和威胁两名受害人,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指定账户。

一审法院判决四名涉案人员共同返还非法获取的比特币及天空币,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二审中两受害人自愿放弃6,466个天空币的追索,但坚持对比特币的追索。最终二审认可了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并从法律上给予保护,对于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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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第一、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虚拟商品,具备财产属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首先,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次,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系争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比特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其生成机制为:通过“矿工”“挖矿”生成,“挖矿”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特解的过程,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赏。比特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要获得比特币,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电力能源的相应对价,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该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

最后,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虽然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及,“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第二、关于比特币无法返还赔偿数额认定的问题

比特币的价值是其本身具有的利益或者能带来的利益,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是通过计算机数据系统产生,但不同于一般的计算机数据,其在特定的网络交易中充当着一般等价物,本身可以作为货币交换。

非法侵占比特币理应返还被被侵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六)赔偿损失……”。侵占他人财产,若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通常,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财产受损时的市场价格、被侵权人取得财产的价格、侵权人获得的收益、双方就赔偿金的主张金额等因素,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实践中可以对于比特币无法返还折价赔偿的数额认定来看,可以从“市场价格”、“司法鉴定”、“成本计算”等方法来具体认定比特币的赔偿数额。

作者 :眷诚法务 赵 倩

图片 :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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